申请人:北京市鼎晟博达投资策划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6571号“鼎晟博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0188号“垚金鼎及图”商标、第14004636A号、第4003858号图形商标从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