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62146号“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 37462146

阅读:148641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146号“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7575号“悟空小子”商标、第16772920号“悟空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146号“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7575号“悟空小子”商标、第16772920号“悟空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申请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与申请人字号及知名的“LEGO”、“乐高”商标共同进行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发展情况;2、“LEGO”、“乐高”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LEGO”、“乐高”商标知名度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悟空小侠”与引证商标一“悟空小子”、引证商标二“悟空侠”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7462146号“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KiE KID悟空小侠及图 374621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3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