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0303号“TAL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2460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第34525394号“50未来”商标、第34774413号“AI.未来”商标、第3477571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流程信息;2、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举办、参加活动的相关报道;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包含了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五“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味来”、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未来好”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