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龙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8582号“球球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涵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2810号“BALLB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2920号“球球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77757号“球球绘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10182号“球球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41606号“球球堂QQT.QQ.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06419号“球球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569202号“球球填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含义及整体外观均不相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广告协会证书、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微信及微博截图、APP下载排行、获奖情况、办公场所照片及租赁合同、产品照片、商标创作理念、系列商标注册情况、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证书、各大应用平台的相关内容截图、广告宣传资料、网络检索结果、销售数据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目前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相近;同时,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球球”,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亦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间存在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辅导(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均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