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26626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及图 38126626

阅读:67667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6626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涵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0132号“方趣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6626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涵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0132号“方趣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02880号“营销 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92774A号“趣租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35860号“趣扫货 趣扫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93216号“趣WORK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537096号“e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55108号“趣 乐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982752号“趣竞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155479号“Y00 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393670号“趣 趣头条QUTOUT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455951号“U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937350号“V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355091号“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946902号“趣制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403111号“趣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6847555号“趣 游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8072784号“趣趣QUQ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9855968号“N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4951535号“R·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6442322号“走耳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7442888号“趣收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5850716号“趣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6327903号“趣导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9086074号“趣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9735813号“趣ul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的含义及整体外观均不相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检索结果、软件下载页面、实际使用资料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十四经商评字(2019)第1431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和引证商标十六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十六、二十四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让输入更具价值”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文字“趣”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二、二十五中,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均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二、二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移动电话、报警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十、十四、二十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均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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