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猫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4308号“猫扑 M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23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被投入中国大陆市场使用,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用于信息传送等,与其指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项目完全相符,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田哲于2002年11月19日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6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4年6月6日。复审商标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海南猫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