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路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荷花集团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55748号“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47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重点品牌,自获准注册后在中国一直持续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并受到相关消费者的信赖和热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宣传手册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得到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路坦医药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199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医院、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经续展及转让,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4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宣传手册所涉及的是药物产品,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之列;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也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材料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