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1106号“37手游黎明之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66837号“黎明之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