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橙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8616号“今抖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84878号“今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07879号“今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35314号“今抖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组成元素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我局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今抖云”与引证商标一、二“今斗云”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对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