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59542号“T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ejia 32959542

阅读:68664 2020-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市碧海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对第32959542号“T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6153号“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154号“Tide…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市碧海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对第32959542号“T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6153号“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154号“T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第1092502号“汰渍Tid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商品上经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中国发展历程、所获奖项的相关媒体报道;2、旗舰店网页信息、产品搜索结果;3、年报、排名信息;4、申请人“汰渍 Tide”品牌媒体报道、网络检索结果、网页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广告投入情况;6、市场份额、销售额等销售证据;7、申请人“汰渍 Tide”品牌受保护记录;8、申请人商标信息;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官网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洗衣粉、肥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手膏、洗洁精、芳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干洗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肥皂、化妆品、香料、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Tejia”,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采用的拉丁字母组合“Tide”在呼叫、字母构成、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洗衣粉、肥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手膏、洗洁精、芳香精油、化妆品、干洗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化妆品、香料、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香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汰渍/Tide”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在洗涤用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既不属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2959542号“T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ejia 32959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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