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同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9334号“同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3027号“di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9155号“ID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ditto”、引证商标二“IDEM”可译为“同上”,申请商标“同上”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