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8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5075号“TUVRhein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76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52087号“TUVRhein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04866号“TU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19399号“晨泰医药Alpha Bio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