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9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2087号“TUVRheinla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4866号“TUV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和兽医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