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迅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164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21932号“金芳奕JINFANGYI及图”商标、第21372098号“吕老大羊肉汤LVLAODAYANGROU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