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卓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17945149号“YINDUSHEN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YINDUSHENYOU”为“印度神油”的拼音形式,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YINDUSHENYOU”并不是“印度神油”的拼音形式,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正常的申请注册程序,理应得到维持注册。三、争议商标若被无效宣告,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争议商标档案;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4、生产单、送货单、发票、产品包装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在第5类医用敷料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1月6日。
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在第5类上近二百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标志本身会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生产单、送货单、发票显示的并非本案争议商标,包装盒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商标“YINDUSHENYOU”具有合理创作来源并在市场上宣传使用。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在第5类上近二百件商标,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