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83586号“纽惠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纽惠康 21383586

阅读:137454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西兰斯凯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来生(原被申请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第21383586号“纽惠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在…

  申请人:新西兰斯凯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来生(原被申请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第21383586号“纽惠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二、被申请人提交了2500多件的不同名称与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争议商标以抄袭、复制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纽惠康及图”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人线上、线下经营材料;

  3、百度搜索“纽惠康”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纽惠康”品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等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支持其理由和主张的证明。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争议商标使用图片;

  4、争议商标相关服务策划合同及发票、在淘宝店铺、APP的使用;

  5、相关媒体微博的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所引证的第1011332号、第1011330号商标系申请人在新西兰在先注册的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23618859号“诺梵希”商标、第23318176号“蚂蚁钱包”商标、第19570982号“穿了么”商标、第21865391号“伊万卡”商标、第23048396号“懂卿”商标、第20784472号“乐町鸟”商标等2000余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其在新西兰的商标注册证明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中国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均为难以确认形成时间及真实性的网页证据或自制图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纽惠康”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相关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于新西兰注册的具有显著性的“纽惠康及图”商标近似,且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原被申请人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多达两千余件不同标识,其中第23618859号“诺梵希”商标、第23318176号“蚂蚁钱包”商标、第19570982号“穿了么”商标、第21865391号“伊万卡”商标、第23048396号“懂卿”商标、第20784472号“乐町鸟”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近。原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鉴于原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且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1383586号“纽惠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纽惠康 213835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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