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大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544号“DARY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1927号“dery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62360号“DAWY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2900号“达尔科DAR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审查中,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2020年9月2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一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DARYOO”与引证商标一“deryoo”、引证商标二“DAWYOO”、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ARKO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