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26685号《关于第18861435号“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31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京行终780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第16125294号“MIJIA 米家 米家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对于引证商标一稳定性尚无定论,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6975526号“米加樂MIJ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20]第00000155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1613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裁决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