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97733号“大學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學堂 41197733

阅读:59527 2020-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733号“大學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府,创立于1898年,初名为“京师大学堂”,简称“大学堂”。申请人长期对外使用申请商标所示标识“大学堂牌匾”,已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

  申请人:北京大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733号“大學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所历史悠久、享誉国内外的高等学府,创立于1898年,初名为“京师大学堂”,简称“大学堂”。申请人长期对外使用申请商标所示标识“大学堂牌匾”,已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369号“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近五年(2016-2020)获奖情况;

  2、2019年申请人招生简章部分页面;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关于赠送校匾模型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建校120周年的相关出版物、纪念信封、纪念会邀请函照片;

  6、录取通知书上使用校匾的媒体报道;

  7、校史馆官方网页、对外宣传及校史馆装饰、校匾原物图片;

  8、《北京大学图史》、高中历史教科书封面及内容照片;

  9、申请人官方微博对校匾的宣传情况;

  10、“大学堂”讲学计划宣传海报及介绍、历年活动一览、2012-2014年年度总结、校报报道;

  11、其他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1197733号“大學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學堂 411977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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