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NIT-RITE,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81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服务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项目不再包含“零售”及相关的不被中国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人请求待申请人获得商标共存同意书且服务限定申请被核准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在亚马逊和ebay的销售页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删减服务申请未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鞋后跟和肘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在第35类服务上,与零售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中国商标注册中不被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支持袜方面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即连裤袜等”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