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10000号“刀剑神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未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9366号“刀剑神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任何使用信息,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唱片;CD盘(音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CD盘(音像);电话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刀剑神域”,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