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潘跃明
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对第21930691号“新佰凌XinBaiL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公司,其“N”、“NB”、“NEW BLANCE”系列商标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新百伦”作为申请人在中国最知名的中文翻译,已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与申请人及其“N”、“NB”、“NEW BLANCE”系列品牌建立起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的第5608740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以及非以正常的商业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资料;3、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印证明;4、审计报告;5、商标注册证据;6、所获荣誉;7、媒体相关报道;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童装;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
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三十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乡约XIANGYUE”、“答芬奇DAFENQI”、“狼图腾WolfTotem”、“康芝婷KANGZHITING”、“七喜QIXI”、“倪妮nini”、“拉夏贝儿LAXIABEIER”、“丝里兰卡SILILANKA”等在内的五百余件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体操鞋;帽;服装绶带;头带(服饰用);帽舌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新佰凌”及拼音“XinBaiLing”组成,与引证商标“新百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五百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人名、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