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KSR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59639号“麦拉古迪 Malagu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9962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机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商标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店铺图片;2.申请人与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合作合同;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4.产品宣传册和宣传广告;5.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网页打印件、实地调查报告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机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婴儿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经撤销程序被撤销,其中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婴儿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仅对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机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限于上述七项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5均未体现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品牌合作合同缺乏相应票据佐证,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产品宣传册亦未体现形成时间;宣传广告为微信公众号文章,难以确定其宣传范围、受众群体、推广规模等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对外宣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