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炬丰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3399号“POLAR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828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了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采购订单;2.商品目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于2004年1月7日注册在第11类车辆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日语证据,且未附对应中文翻译件。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视为未提交。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采购订单中显示的地址在日本境内,形成时间亦不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