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昭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58031号“Ec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2989号“ECOCAR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至此,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