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74463号“it’RE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REAL 25274463

阅读:94691 2020-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尔时尚(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庄剑波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3日对第25274463号“it’RE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772704号“It’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

  申请人:瑞尔时尚(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庄剑波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3日对第25274463号“it’RE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772704号“It’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个地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且被申请人在数个类别注册了多件商标,明显超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要,有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之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门店设计图、合同、名片、瑞尔公众号;

  2.淘宝店铺及官网截图、产品及产品检测报告;

  3.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裙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5274463号“it’RE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REAL 252744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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