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广东爱咪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6892号“宜吕慧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未提出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8745688号“宜品慧”商标、第28833262号“宜品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加工过的坚果”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品上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