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19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8904190号“TRUST HRS VAL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45512号“识鲜 SHI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相当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萝卜”图案构成,在构图要素、所示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