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00691号“银智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第4049962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9869623号商标、第29869622号商标、第8209369号商标、第21179517号商标、第19040293号商标、第1199986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