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6784号《关于第20219980号“CAMEL JEA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36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689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第909167号“駱駝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但申请商标包含“SINCE1913”字样,被告在重新进行复审时应审查该部分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SINCE 1913”字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历史、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SINCE 1913”字样位于申请商标最底处,不易识别,且申请人在1965年已注册骆驼商标,申请人骆驼商标历史悠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历史、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骆驼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资料;3、骆驼商标知名度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二外,尚引证了第12680799号“CAMEL”商标、第12680725号“駱駝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四不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包含“SINCE 1913”字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历史、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