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党正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1915号“時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90952号“时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9177692号“时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恶意抢注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饮食营养指导”之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复审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