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58584号“明合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明合堂及图 34758584

阅读:111376 2020-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包头市明合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远华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8584号“明合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402799号“明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27日已注册期满,第4402798号“明合…

  申请人:包头市明合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远华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8584号“明合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402799号“明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27日已注册期满,第4402798号“明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6月27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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