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380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438067

阅读:100617 2020-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8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3607号“几何花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9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

  申请人: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8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3607号“几何花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9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商标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注册同意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44380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4380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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