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9368号“STRIPE Int'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IPE Int'1及图 G1299368

阅读:86383 2020-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196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9368号“STRIPE Int'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587号行政判决书,判…

  申请人:STRIPE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196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9368号“STRIPE Int'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5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8588066号“3STRI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4147号“STRIIPE Striipe”商标、第7832512号“STRIPES LEOPARD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5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9368号“STRIPE Int'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IPE Int'1及图 G12993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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