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42513号“金色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色严选 31042513

阅读:98108 2020-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42513号“金色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625号“金色俱乐部Gold Club及图”商标、第5690157号“金色…

  申请人: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42513号“金色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625号“金色俱乐部Gold Club及图”商标、第5690157号“金色酒廊”商标、第5690156号“金色酒廊及图”商标、第4051610号“金色俱乐部Gold Clu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一定差异,其所使用的商品亦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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