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08738号“LVA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VAIDA G1408738

阅读:42269 2020-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丹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8738号“LVA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8965号“Lavido”商标、第14640470号“LA VIDA”商…

  申请人:丹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8738号“LVA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8965号“Lavido”商标、第14640470号“LA VIDA”商标、第24173578“LAVID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从整体上可进行区分,并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目前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引证商标三处无效宣告审理程序,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流程图、共存同意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了《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共存同意书》中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照明装置、室内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均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08738号“LVA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VAIDA G14087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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