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837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5083716

阅读:107614 2020-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3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6004号“智远 ZHIYUAN 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3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6004号“智远 ZHIYUAN 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和知名度得到明显增强。申请人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商标服务类别有限,故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影响到引证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企业标志图片、网络资料、名片、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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