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35986号“雅派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派世家 34435986

阅读:57187 2020-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5986号“雅派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5986号“雅派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384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部分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4435986号“雅派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派世家 344359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18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