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9777号“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G及图 G1449777

阅读:161137 2020-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G-FRANCK BICHON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777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2827号“BG”商标、国际注册第622654号“B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本…

  申请人:BG-FRANCK BICHON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777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2827号“BG”商标、国际注册第622654号“B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9777号“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G及图 G14497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1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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