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51541号“星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尊 34351541

阅读:60735 2020-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双天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541号“星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2473号“星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北京双天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541号“星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2473号“星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4619号“星樽STARRY BOT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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