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65909号“THE CHIA 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CHIA CO及图 31265909

阅读:101533 2020-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奇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909号“THE CHIA 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7006号“窈身一便CHIA DR及图”商标、第12814994号“奇亚纤…

  申请人:奇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909号“THE CHIA 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7006号“窈身一便CHIA DR及图”商标、第12814994号“奇亚纤生CHIA及图”商标、第14759041号图形商标、第13401218号“尚品天及图”商标、第677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足够的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3、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70195号商标已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CHIA”可译为“芡欧鼠尾草”。芡欧鼠尾草为一年生草本植物,具有营养学和医学领域的价值。“CHIA”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1265909号“THE CHIA 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CHIA CO及图 312659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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