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59327号“颂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颂歌 37159327

阅读:78961 2020-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立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9327号“颂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1034号商标、第27712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

  申请人: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立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9327号“颂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1034号商标、第27712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4105组“电影摄影棚服务、摄像机出租、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局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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