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0633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0006339

阅读:59438 2020-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广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06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1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广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06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1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投资人刘静成立了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因经营业务需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于2016年07月28日注销,并于当天成立了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继续对复审商标商品进行经营。2、申请人及其所在公司自成立以来,对复审商标倾注了大量心血,并一直对其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3、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出具的由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其图形、“积利丰”品牌并承继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4、销售合同、发票;

  5、印刷合同、纸制品采购合同、软木塞及铝塑帽订购合同及相应发票;

  6、宣传海报、产品外包装照片;

  7、佛山市汇鑫德酒厂网站信息;

  8、淘宝网销售截屏。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复审阶段全部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9、申请人与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0、复审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证明、档案信息、商标流程状态截图、注册证;

  11、实物、实景照片;

  12、招商网、360图片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商标流程状态截图、转让公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鑫德酒厂于2011年0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异议复审,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朗姆酒;酒(利口酒);米酒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15年04月21日。复审商标于2018年0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陈广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9,我局对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虽然对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相关主张可视为佛山市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提交了汇鑫德酒厂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白兰地”商品。上述证据中虽未载明本案复审商标,但交易涉及的商品内容与申请人提交的含有复审商标图形的商品照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网络截屏及酒标、软木塞、铝塑帽、包装盒定制图样所示内容一致。考虑到图形商标未表述于合同和发票中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在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兰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均应予维持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00633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00063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0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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