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892号“tata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155号“顽皮鸭 TATA”商标、第14026485号“顽皮鸭 TATA”商标、第29621250号“唯织 Tata”商标、第14026486号“Tata”商标、第4490521号“TATA”商标、国际注册第1134846号“SABRINA TONTI TATA ”商标、第8179676号“他她宝贝 Tat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六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上述引证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TATA”系列商标的合理延续,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联合使用商标证明、所获荣誉资料、市场销售排名资料、电视及杂志广告花费分析报告、合同、发票、杂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00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01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41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六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tata”,申请商标字母“tata baby”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七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游泳衣、婴儿全套衣、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睡眠用眼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