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杨氏猕猴桃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613号“金红 JIN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848043号“金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五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将满一年,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红”使用在指定的新鲜猕猴桃、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品质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的情形。2019年12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种、品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猕猴桃百科介绍、中国猕猴桃网站中检索内容、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未被授权品种信息、在先注册“金红”商标档案、水果品种分类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汉字“金红”使用在指定的新鲜猕猴桃、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品质等特点的字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