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宝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6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9586号商标、第21716434号商标、第9584906号商标、第12838643号商标、第114734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五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牙膏、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溢乳垫、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溢乳垫、药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药物的牙膏、膳食纤维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