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珈宝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9639号“嘉美珠宝CONSTAN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4609号“嘉美国际”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96254号“嘉美孕宝”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25421号“嘉美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46261号“CONSTANCY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嘉美珠宝CONSTANCY”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汉字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中的英文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