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7084号“ROUGE C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UGE COCO G1457084

阅读:114986 2020-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084号“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8660146号“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牙膏商品上…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084号“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8660146号“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牙膏商品上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15270846号“时尚可可小妞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67365号“ROUGE 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牙膏商品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二、三在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我局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核准的商品范围为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商品,故我局原驳回通知书对牙膏商品上予以驳回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7084号“ROUGE C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UGE COCO G14570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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