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代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1400号“HQ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9521号“HQG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消费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QGON”与引证商标“HQGDN”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