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民办永昌学校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8265号“上海永昌Shanghai Yo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指向性,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6439号商标、第26205827号商标、第262058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办学许可证、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人及其学生参加的教育培训活动、申请人及其学生所获荣誉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上海”这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已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